单位会员管理方法
济南市语言艺术学会是由市社科联和宣传部主管,以专业语言艺术研究、职业语言艺术规范、语言艺术培训交流、语言艺术各门类艺术活动等组成的市级社会组织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济南市语言艺术学会(以下简称“学会”)单位会员的自律管理,维护单位会员的合法权益,共同促进语言艺术发展,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行政规章、《济南市语言艺术学会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单位会员。
第二章 单位会员管理制度
第三条 学会单位会员分为会员单位和理事单位。
第四条 拥护学会《章程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学会:
(一) 符合《章程》规定的基本条件;
(二) 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及学会的自律公约;
(三)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。
第五条 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学校、机构、企业、事业单位,应向学会秘书处索取入会申请表,认真填写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秘书处审核。
第四条 单位会员资格审查由学会秘书处负责,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交由学会领导办公会讨论通过。
(一) 资格审查内容:申请单位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,并承认学会《章程》;
(二) 申请入会单位被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会费,享有会员单位或理事单位权益。
第三章 会员单位权利及义务
第六条 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
(一) 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语言艺术类活动;
(二) 优先享受学会提供的各种语言类培训服务;
(三) 有权通过学会向主管部门及上级单位反映意见和建议;
(四) 个人语言类科研成果可通过学会申报;
(五) 对学会工作进行建议和监督;
(六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七条 会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遵守学会章程,执行学会决议;
(二) 关心学会建设,维护学会声誉;
(三) 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并为学会活动提供方便;
(四) 按规定向学会交纳会费。
第四章 理事单位权利及义务
第八条 理事单位享有以下权利
(一) 承办学会组织的各语言艺术类活动;
(二) 向学会申请挂牌;
(三) 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语言艺术类活动;
(四) 优先享受学会提供的各种语言类培训服务;
(五) 有权通过学会向主管部门及上级单位反映意见和建议;
(六) 个人语言类科研学术成果通过学会申报;
(七) 对学会工作进行建议和监督;
(八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九条 理事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签署双方协议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;
(二) 遵守学会章程,执行学会决议;
(三) 关心学会建议,维护学会声誉;
(四) 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并为学会活动提供方便;
(五) 完成学会委托交办的工作;
(六) 按规定向学会交纳会费;
(七) 退会时解除协议,归还牌照。
第四章 日常管理
第九条 单位会员出现下列情形时,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函告学会并报送有关信息:
(一) 变更名称;
(二) 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;
(三) 变更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;
(四) 变更经营范围;
(五) 变更与学会联系方式;
(六) 受到国家有关机关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罚;
(七) 学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条 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学会联络员,负责与学会日常沟通与联系。单位会员变更联络人员时应及时通知学会。
第十一条 学会实行会员年度资格审核制度,相关办法另行规定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三条 学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会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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