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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会员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19-3-1  浏览次数:1191

单位会员管理方法

济南市语言艺术学会是由市社科联和宣传部主管,以专业语言艺术研究、职业语言艺术规范、语言艺术培训交流、语言艺术各门类艺术活动等组成的市级社会组织。

第一章   总则

第一条    为了加强对济南市语言艺术学会(以下简称“学会”)单位会员的自律管理,维护单位会员的合法权益,共同促进语言艺术发展,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行政规章、《济南市语言艺术学会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  本办法适用于学会单位会员。

第二章 单位会员管理制度

第三条    学会单位会员分为会员单位和理事单位。

第四条    拥护学会《章程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学会:

(一)   符合《章程》规定的基本条件;

(二)   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及学会的自律公约;

(三)   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。

第五条    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学校、机构、企业、事业单位,应向学会秘书处索取入会申请表,认真填写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秘书处审核。

第四条 单位会员资格审查由学会秘书处负责,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交由学会领导办公会讨论通过。

(一)   资格审查内容:申请单位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,并承认学会《章程》;

(二)   申请入会单位被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会费,享有会员单位或理事单位权益。

第三章 会员单位权利及义务

第六条    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

(一)   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语言艺术类活动;

(二)   优先享受学会提供的各种语言类培训服务;

(三)   有权通过学会向主管部门及上级单位反映意见和建议;

(四)   个人语言类科研成果可通过学会申报;

(五)   对学会工作进行建议和监督;

(六)   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七条    会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   遵守学会章程,执行学会决议;

(二)   关心学会建设,维护学会声誉;

(三)   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并为学会活动提供方便;

(四)   按规定向学会交纳会费。

第四章 理事单位权利及义务

第八条    理事单位享有以下权利

(一)   承办学会组织的各语言艺术类活动;

(二)   向学会申请挂牌;

(三)   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语言艺术类活动;

(四)   优先享受学会提供的各种语言类培训服务;

(五)   有权通过学会向主管部门及上级单位反映意见和建议;

(六)   个人语言类科研学术成果通过学会申报;

(七)   对学会工作进行建议和监督;

(八)   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九条    理事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   签署双方协议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;

(二)   遵守学会章程,执行学会决议;

(三)   关心学会建议,维护学会声誉;

(四)   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并为学会活动提供方便;

(五)   完成学会委托交办的工作;

(六)   按规定向学会交纳会费;

(七)   退会时解除协议,归还牌照。

第四章 日常管理

第九条 单位会员出现下列情形时,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函告学会并报送有关信息:

(一)   变更名称;

(二)   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;

(三)   变更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;

(四)   变更经营范围;

(五)   变更与学会联系方式;

(六)   受到国家有关机关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罚;

(七)   学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。

第十条    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学会联络员,负责与学会日常沟通与联系。单位会员变更联络人员时应及时通知学会。

第十一条  学会实行会员年度资格审核制度,相关办法另行规定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三条 学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会负责解释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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